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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汉达康福协会章程

广东省汉达康福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汉达康福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地区麻风康复者及热心麻风康复事业的个人及单位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开展社会、心理、生理和经济四个方面的康复活动,提高麻风患者和麻风康复者等弱势群体的生命质量和生活质量,消除歧视,促进对麻风患者及康复者等弱势群体的尊严和尊敬。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道珠村丽都花园A4栋D梯201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制作、发放防护及矫形用品等帮助麻风患者和康复者等残疾人进行各种形残疾的防护和康复服务;

   (二)通过提供启动资金、技能培训等帮助麻风患者、康复者及其家属等发展经济、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三)通过助学、能力建设,提高麻风患者、康复者及家属等的文化素质、生活技能,更好地参与社会建设;

   (四)开展公益宣传,提高公众认知,使麻风患者和康复者等弱势群体拥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

   (五)组织麻风患者和康复者等弱势群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提高自信心,更好地融入社会;

   (六)承接及开展长者、残疾人及家属等专业服务、咨询和培训。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以上条款,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委托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本会负责人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九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党组织书记参与理事会决策。

   第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同本会使命、愿景;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麻风患者、康复者及家属或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同本会使命、愿景;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2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更新会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非理(监)事会成员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3 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在理事中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单位会员调整理事代表的除外)变更,举办经济实体等重大事项及本会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 3 年。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理事长必须是康复者;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15-21名,其中至少3名必须是女性,非康复者理事不得超过50%,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为当然理事。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在理事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住所变更以及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秘书处下设内设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3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理事会成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各分支(代表)机构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自愿捐赠;

   (二)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三)会员按会费标准缴纳的会费;

   (四)利息;

   (五)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一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元。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法、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十五条  本会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本会的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包括:

   (一)社会团体理事会会议制度、监事会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本或展板,在单位相应的内设机构办公室,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等证书正本,以及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会费标准等相关信息的展板,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

   (三)本会登记基本信息及年度活动情况、工作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等的有关情况,在相关媒体或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

有条件时,还可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本单位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


   第七章   慈善项目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六十八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六十九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全体理事人数的2/3。

   第七十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七十一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七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七十三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5日第六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